南工校科(2011)号
为鼓励教师在南京工业大学连云港海洋工程研究院开展科研工作,提升我校为连云港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的实效,经研究,颁布本办法。
1. 经考核审查后确定为在研究院工作的教师,身份不变,依然属于原学院教师,受原学院和研究院的双重管理。
2. 在连云港工作期间由于具有提供工作场所、必要的试验条件和住宿。
3. 在研究院工作期间,视同完成在学校的满负荷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津贴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4. 在研究院工作期间,必须以研究院为依托单位申报课题,发表科研成果。在教师晋升职称/职务时,以研究院为依托单位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和发表的科研成果等效于以南京工业大学为依托单位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和发表的科研成果。
5. 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享受校内同等经费配套。立项的横向课题给予10%配套(累计不超过5万)。所购设备如无立项合同条款说明,均须放置在研究院内。
6. 拟申请在研究院工作的教师必须填报申请表。受理申报日期:每年的5月和11月;受理地点:校科技处。经考核审查确定的教师须每年提交年度考核表。
7.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教师
3万元启动金;3年内,每月享受1000元工作补贴,交通补贴按实际发生额报销(不超过800元/月)。
每年在连云港的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50天。
3年内立项课题不少于2项,且到帐合同金额不少于5万。
(2)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教师
3年内,每月享受1000元工作补贴。
每年在连云港的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0天
3年内立项课题不少于2项,且到帐合同金额不少于8万。
南京工业大学
2011.5
附件:/product/files/关于鼓励教师在南京工业大学连云港海洋工程研究院.doc